医务人员严重违纪,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_张莉_行为_员工

医院作为和老百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民生行业,对于其内部员工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即便员工的行为本身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作为一家专业医疗机构,还是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的。因此,医疗机构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

医院作为和老百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民生行业,对于其内部员工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即便员工的行为本身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作为一家专业医疗机构,还是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的。因此,医疗机构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作者| 邵颖芳(知名医疗律师)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我们看一下案件的概况:2018年11月1日,张莉(化名)进入A医院,担任药剂科主任一职,双方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任职期间,A医院发现张莉有私自从药房拿药的行为,同时还发现张莉的后台考勤打卡记录存在异常。后经过内部调查,确定了张莉确实存在私下拿药的行为,员工自诉是因为家人患有慢性病需要药品,而自己基于药剂科主任的特殊身份只是图了个方便,并没有给医院造成任何的损失。对于后台考勤记录的异常,张莉的解释是偶尔让科室同事代为打卡的小问题。

2022年6月,医院以张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张莉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随后张莉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A医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A医院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莉的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于法有据?

劳动者认为:

对于自己私拿药物一事,张莉认为自己只是提前借用药品,不存在A医院主张的私拿药品,而且自己已经将借用的药品钱款全部归还了。自己借用药品是因为家人生病需要,但医保卡对该药品开具处方有限制,因此才想到提前借药,且关于借药的行为也没有明文规定是允许或不允许。至于自己在职期间让其他员工代打考勤卡的情况,只是小问题,没有到达严重违纪的程度。

用人单位认为:

A医院与张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形的,A医院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医院正是依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A医院认为张莉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极有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受损,张莉作为执业药师,已经明显违反了的基本的职业道德。而张莉代打考勤卡的行为也严重违反A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因此,医院以员工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出具了裁决书,认为张莉作为药剂科主任,其对于处方药的使用和管理流程应当是明确知晓的,现其在A医院不知情且明知相应处方药品的开具有明确操作流程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从药房拿药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显然有欠妥当。

A医院作为一家专业医疗机构,张莉私自拿药的行为也有可能对A医院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同时,张莉找他人代打考勤卡的行为也属于弄虚作假,违背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因此,张莉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A医院依据《劳动合同》等规定作出与张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张莉要求A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百姓看病不容马虎,医院是和老百姓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民生行业,其内部每一个岗位的员工均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尤其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还应当遵守特定职责、行业规范、商业行为的准则。对于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有可能对医疗行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如本案中药剂科主任私自拿药的行为,不仅违法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院作为用人单位以此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承担经济赔偿。

【专栏作者简介】本文作者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知名医疗律师、上海交大社会医疗机构研究所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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