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议的法律规定&董保华:《华为奋斗者协议》有法律依据的三个理由_曾某

作者:董保华,来源老董与劳动 从清华、北大、浙大、上海交大、复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这几个高校的就业数据来看,2018年毕业生去向排位第一的,非常一致的都是华为。在我国,还是有相

原标题:董保华:《华为奋斗者协议》有法律依据的三个理由

作者:董保华,来源老董与劳动

从清华、北大、浙大、上海交大、复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这几个高校的就业数据来看,2018年毕业生去向排位第一的,非常一致的都是华为。在我国,还是有相当多的人认可“奋斗”的价值,认可华为的做法。

2020年底,华为因与前员工曾某的劳动争议案件 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其中,双方签下的《奋斗者协议》更成为了关注焦点。曾某离职后要求华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年终奖等差额。该争议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将司法救济途径全部走了一遍,最终结果是除了年终奖获得部分支持外,曾某的其他诉请均被法院驳回。

回顾本案,曾某于2012年入职华为, 期间向华为提交《奋斗者协议》,申请成为奋斗者,明确放弃非指令性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以及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待遇。双方未就年终奖进行约定,华为于2014、2015年度发放曾某年终奖,其他年度未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曾梦也未就年终奖问题提出异议。直至2018年5月26日,华为以曾某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曾某离职后提出了前述诉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了《奋斗者协议》的效力,曾某通过协议放弃非指令性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以及未休年休假的额外待遇的承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基于诚信原则,曾某事后索要所谓工资差额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是关于年终奖的诉请,双方并无约定,法院参照华为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向曾 某发放的年终奖标准,要求华为支付2016至2018年度年终奖。

纵观网络媒体对此案的评论,多数对华为持批评甚至嘲讽态度,连带着亦对法院判决产生质疑。我们不妨对涉及的法律及法理问题进行探讨。

从法律规定上看,华为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涉及三个法条。

第一在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奋斗者协议》的有效性,这也是网络上争议最多的话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法律规定来说,享受或者放弃年休假都是员工的一项可自由处分的权利,员工以书面形式放弃年休假,是其合法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形式。

第二在要求补发年终奖的诉请中,华为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对年终奖进行约定,也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直接推算出员工每年的年终奖数额,年终奖的发放系根据多项因素综合评定,无精确计算公式。根据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奖金作为超额劳动的报酬,用人单位在奖金制度上拥有高度自主权,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华为不向曾某发放年度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换言之,奖金涉及激励机制,如果曾某的工作表现优异,华为为激励、留住人才,自然也会给出优厚待遇。如果表现一般可以不予支付。

第三在要求补发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请中,华为认为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对加班有详细的管理规定,“加班需经过审核或审批”,对于非指令性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分为企业安排加班与职工自愿加班两种形式,后者并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有加班事实且该加班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涉及加班费支付的问题。因此,在曾某不能证明企业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华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理解释上看,华为的做法有没有法理依据?回答也应当是肯定的,涉及“对价”的理解。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根据曾某披露的《奋斗者协议》内容,凡申请成为“奋斗者”的员工,可以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如果员工选择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相应的,华为也会在其绩效达标后支付高于普通劳动者的 奖金、分红,未来遇到晋升机会也会优先考虑。华为实际上向员工提供两种方案,员工自行取舍:一种是不签署《奋斗者协议》,员工作为普通劳动者,维持现状;另一种是成为“奋斗者”,放弃部分福利待遇,华为支付其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奖金、分红 、晋升机会。这样的约定符合对价中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的基本要求。在《奋斗者协议》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双方经过博弈,自愿签署协议,互付对价,本身不具有可谴责性。

从法律与法理相结合的角度来思考,本案还涉及诚信原则的理解。诚信原则是我国处理民事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华为《奋斗者协议》被推上风口,不是在职员工的不满,而是被个别离职员工告上法庭。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自愿提交了《奋斗者协议》,实实在在享受了华为向其支付的对价。离职后,个别员工再回过头起诉华为,要求华为支付自己已经放弃的利益。这种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法院理应否认。退一步而言,即使法院真的判决《奋斗者协议》无效,华为需要补发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等部分福利待遇,相应的,员工也应该返还其所获得的奖金、分红等对价收益。这一结果,恐怕是提起诉讼的员工所不愿意接受的。

事实上,纵然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对华为的口诛笔伐,从清华、北大、浙大、上海交大、复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这几个高校的就业数据来看,2018年毕业生去向排位第一的,非常一致 的都是华为。在我国,还是有相当多的人认可“奋斗”的价值, 认可华为的做法。笔者相信,舆论背后有着沉默的大多数,他们支持华为的《奋斗者协议》。

(林歌根据董保华在深圳的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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