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集采和价格管理,今年有哪些新要求?国家医保局给出答案_药品_服务_医疗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提高集采精细化水平;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着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提高集采精细化水平;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着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常态化运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划重点

👉 到2023年年底,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130种,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 今年将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

👉 省级药品集采重点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的品种和未过评品种,从“填空”和“补缺”两个维度扩大集采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尚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集采的“空白”品种集采。

👉 陕西省牵头开展硬脑(脊)膜补片、疝修补耗材省际联盟采购,河南省牵头开展神经外科等耗材省际联盟采购,安徽省牵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采购。

👉 优化完善结余留用政策,实施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对药品耗材集采降低的费用,在确保患者享受实惠的前提下,体现医院和医保共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唐山、苏州、厦门、赣州、乐山5个国家试点城市要监测首轮调价运行情况,持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阶段性评估。

全文如下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编辑: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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