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将军魂传奇电视剧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十二:力争利权

蔡锷(1882-1916) 居桂期间,蔡锷不仅积极支持和掩护革命党人开展反清活动,而且一如留学日本那样,继续以手中的笔为武器,对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和侵略成性的列强掷以“匕首”和“投枪”。 云南、广西地处我国西南边疆,外邻缅、越诸国,内接西
原标题: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十二:力争利权蔡锷(1882-1916)居桂期间,蔡锷不仅积极支持和掩护革命党人开展反清活动,而且一如留学日本那样,继续以手中的笔为武器,对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和侵略成性的列强掷以“匕首”和“投枪”。云南、广西地处我国西南边疆,外邻缅、越诸国,内接西南腹地,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这样一块肥肉,引起西方列强的觊觎,其中英国和法国表现得尤为突出。1885年,法国侵占越南,次年,英国吞并缅甸。嗣后,英、法两国竞相侵略滇、桂,大肆开展了强迫开埠通商、操纵海关和减税免厘、掠夺航权路权矿权、干涉地方行政和金融等攫取各种利权的罪恶活动。英、法列强对西南边境地区的种种侵略使这些地方成了其倾销商品的市场和掠夺原料的基地,导致民族矛盾日趋激化,激起了云南、广西各族人民的不断反抗。1900年,昆明人民为抗议法国偷运军火入滇,焚烧了法国的天主教堂。1903年,个旧矿山爆发了以周云祥为首的矿工起义,在打出“拒修洋路”旗帜的同时,还提出了“阻洋占厂”的战斗号召。1906年,发生了云南人民力拒英人修筑滇缅铁路的风潮,终于迫使英帝国主义放弃了修筑滇缅铁路的特权。次年,在收回滇缅铁路筑路权和全国各地收回利权运动的鼓舞下,云南设立了“绝死会”,抗议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政府卖国,要求废除七府矿约,收回滇越铁路,并很快得到全省人民的积极响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收回利权运动。1906年,广西官绅、商民也从抵制外资入侵,维护民族利权出发,倡议自办铁路,修筑路线定为五条,即桂(林)全(州)铁路,贵(县)博(白)铁路,梧(州)邕(宁)铁路,邕(宁)龙(州)铁路和邕宁至云南的邕滇铁路。1907年11月25日,来往于梧州与广州之间的英国轮船“西南号”在肇庆河面被劫,英国教士麦路德中枪死亡,英国遂借口说中国没有缉捕能力,派军舰和鱼雷艇多艘强人西江,喝令中国船只停船检查,并击沉中国拖轮,拘押华轮的护勇和船主。英国水兵还在梧州登岸,荷枪入市寻衅。英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激起了两广民众的愤怒。当日,两广留日学生在东京集会,通电反对英国夺取西江缉捕权,并派代表回国呼吁反抗。广州成立“国权挽救会”,各界团体纷纷通电反对英国的海盗行径。梧州绅商奋起集会声援,从而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英斗争。此外,1907年10月,浙江、江苏也爆发了拒绝英款运动,号召国人踊跃购买苏杭甬铁路路股。云南、广西、江苏、浙江等地反对列强侵略、收回利权运动引起了正在广西从事军事教育的蔡锷的关注。为声援云南、广西、江苏、浙江等省人民的收回利权运动,维护国家主权,蔡锷不仅通过浙路旅桂协助会,积极购买浙路路股,还于1907年至1908年间辗转向云南留日学生在日本创办的革命刊物《云南》杂志投稿,以“击椎生”的笔名,先后发表了《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苏杭甬铁路与滇川铁路之比较》、《日法协约问题》和《西江警察权问题》等文章,及时揭露英、法帝国主义侵略西南的罪恶行径,并运用国际法的原则,比较系统地提出了收回利权、维护国家主权的进步主张。(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曾业英先生曾在2016年第3期《历史研究》上发表《击椎生不是蔡锷,那又是谁?》一文,提出在1907-1908年的《云南》杂志上发表诗文的击椎生不是蔡锷,“八九不离十”就是唐璆的观点。但本书作者邓江祁教授认真查考后认为,曾业英先生的上述观点完全不符合史实。并指出,曾业英先生提出的各种理由,没有一条能够成立;其有关论证,没有一条站得住脚。在《云南》等刊物上发表诗文的击椎生绝非唐璆,而是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杰出的民族民主革命家蔡锷将军。读者可参考本刊系列文章《击椎生不是蔡锷,是唐璆吗?曾业英失误》第一至二十期)在云南铁路方面,蔡锷指出,英、法攫取滇越、滇缅铁路筑路权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将来“轨道之所经,即兵力之所至。汽笛一声,河山顿改。东三省之覆辙,越南国之惨态,不久即再见于滇省矣”。为收回滇越铁路权,维护国家主权,蔡锷分别提出治标和治本两策。就治标之策而言,蔡锷提出一方面云南要设保护铁道及巡防各队,认真训练,期有实力,以备将来之战争;另一方面由外商部照会法国公使订定保护铁路的条约,明确规定云南境内的铁路土地所有权归属中国管理保护,法国政府不得干预;铁路所经之滇界法国不得通过军队,也不得驻扎兵丁;铁路告成之后,滇境内的铁道由中方派兵保护;法人由越运入滇省的物品,中方有权检查,不得运载军火等物。总之,除筑路权外,法国迫使清政府承诺的其他有损中国主权的特权一律取消。同时要求清政府拒绝英国干涉滇缅铁路。就治本之策而言,蔡锷提出要鼓舞民气收回滇越之路权。他认为,要达此目的,必有三个方面的准备:第一,要做好谈判废约的准备。对于废约,蔡锷认为中方有充足理由,因为中法条约只给予法国铺设铁路权,并未给法国暗运军火、通过军队之权,而法国却数次暗运军火到内地并密运往来之兵丁,这就违背了中法条约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国际法,“于路权也,彼既破坏之,而我可以收回之。于条约也,彼既侵犯之,而我可以取消之”。“即使不获全胜,而较之帖耳相服、垂头丧气者,已判若天渊。况出死力以争之,据公法公理以折之,安知不收直接之效果”。第二,要做好自办铁路的准备,并主张自筹经费修筑滇越铁路。“与其借外债以遗子孙之忧,不如借内债以救颠危之祸。借债于沿江诸省及岛埠华商,或有起而应者。况滇省商埠既开,闽粤各省必利用交通机关,以经营商业挽回利权。借款以修滇路,当所乐为。即不然,以滇人之力,办滇中之路。各出其资产,各尽其热诚,保持生存之竞争,增进公共之利益,以雄飞于生计界,是我滇民应尽之义务,是我滇民应享之权利。第三,要做好武力夺回路权的准备。蔡锷提出如果不能通过谈判收回路权,“惟诉之武力而后解”。因此希望全体滇民要“预备肝脑之涂地,血肉之横飞”,“以待裂山倒海之一战”。他认为,“非有此冒险心,何足以成此大事业。”此外,蔡锷还号召云南人民学习江苏、浙江两省人民争取苏杭甬铁路路权运动的经验,结成坚强有力的团体与清政府和英法列强抗争。他说:“愿我滇人,必法杭人,捐财捐命,必成此路;愿我川人,必法苏人,群策群力,必成此路;愿我各省之同胞,痛痒相关,齐心一气,必成此路”。在云南矿产方面,蔡锷指出,云南“五金矿产,为全滇命脉所关”,而滇吏奏准英、法隆兴公司开采云南矿产,“丧失主权,污辱国体,莫此为甚”。同时,他还运用英、美法律知识剖析了隆兴公司的章程,认为该章程“以法律论之,则一契约也。以事实论之,则一特权也”,“就万国通例言,凡一国之特权,无论许与本国人或外国人,其给与及撤回等事,均为内政主权之作用,非他国所得预闻。即以契约论之,英法政府,亦不得干预”,这样中国政府就有废约的理由。因此他要求清政府废除隆兴公司的矿务章程,收回云南矿产权,并希望滇民“尽力而为”,同时“借外省他山之助”筹集资金,自主开发云南矿产,使“利源不外溢也”。蔡锷:《云南外交之失败及挽回》在云南商埠方面,蔡锷对清政府不顾国情,“援万国通商之例,以为牵制群雄,免召瓜分之祸”的所谓开放主义提出批评,认为这样一来,“云南为万国之通商埠,其实即英法之殖民地也”。因此这样的开放主义“不过为开门揖盗,引贼入室之主义”。他指出:“通商港埠之利害,以国势之强弱为断,强则出于主动,主动者开埠岸以广招徕;弱则出于被动,被动者为强邻之所迫胁。同一商埠也,而利害得失判然矣。云南之商埠,可断其有害无利,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吾恐点苍金碧间,为异族之商界,而非故国之河山;有外人之威权,而无主人之位置。他日银行之遍设,外币之通行,工厂之林立,公司之组成,令滇之财政,于无影无形之间,而归于外人支配管理之下,滇民之生活,凡摧残剥削之殆尽。而一般劳动者,欲其不呻吟憔悴于彼族之手者几希。”为什么云南不能开放商埠呢?蔡锷认为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无治外法权。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在华享有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领事裁判权。在云南,“英领据于西,法领据于南,全滇之军事、财政及内政等权,皆时时插入而干涉之”,“任意侵我国权”。有鉴于此,蔡锷指出,“中国一日不能收回此权,即一日不能自立”。在这种情况下,“将来英、法之商人麕集全滇,该领事能遵国际法之制限,守商务上之范围,以执行其职权者乎?吾恐不推波助浪,嗾悍列强横之族类,以蹙踏三迤之良民者几希”。第二,会导致领土的丧失。蔡锷认为,商埠一开,外国人就会租借土地,长期租借就等于永远割让。“此风一倡,而群焉效尤。今日蹙地百里,明日蹙地千里。不数年豆剖瓜分,反客为主”,“灭国杀身之惨,相继而来”。第三,无国定关税权。蔡锷指出,“工商业之损益与否,以关税之得失为断。处本国工商幼稚之时代,凡外货之输入,有利于我者,则轻其税以导之,有害于我者,则重其税以困之。使一面为保护本国之产业,一面即增加国库之征收”。他认为,在当时,关税权完全操纵在外国人手中,中国“既无关税之完全制度,又无稽察强制之权能”的情况下,开放商埠对中国有害无益。“有不可思议之关税,必有不可名状之商埠”。第四,在经济实力上无法与列强抗衡。蔡锷认识到,“自脱拉司(托拉斯)主义之盛行,而欧洲商界遂日日变色而无止机。文明进化,竞争愈烈”。而云南则是“个人之经济主义牢不可破。无公司以联络之,无银行以聚蓄之,无公共财团以组织之。各心其心,各利其利,各业其业。如败絮之飘零,散沙之涣漫,乱丝之混淆”。他认为,“个人经济之主义,万不足谋人类之生存;个人经济之社会,断不足当外来之繁冲”。第五,云南的幼稚的商业难禁列强摧残。蔡锷认为,云南地处边远,加之道路崎岖、交通不便,工商业尚处于幼稚时代。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加保护而主开放,不啻于疗弱病而投泻药,摧陷其元气。“将来云南之商界,恐即萌芽根蒂而蹙踏之;蹙踏之不已,则芟刈之”。第六,危害滇民生活。蔡锷认为,一国或一省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于该国或该省文明进步程度。文明进步,生活水平随之而俱进。他指出,云南“近来凶荒交迫,民不聊生”,在这种情况下,“当使劳务殖毂,开源节流,进而通商惠工”,若对外速开商埠,外来之文明骤加于贫困之社会,犹如“强孩子而被成人之衣,勉弱者而举千钧之石”,必然导致“百物腾贵,生活难支,而饥寒载道,流离满途者不知几希”。为挽回云南的商埠,蔡锷提出了设立裁判所以重司法独立权、设立不动产登记所以防止滇民将私有土地卖与外人、加强对进口货物检查以塞漏巵、扶植民族工商业以培养基本等18条“救标之策”,并呼吁收回治外法权和关税权,使中国在对外通商过程中达到既繁盛市场又维护我固有权利,不损我秋毫的目的。在云南民政方面,蔡锷对法国提出在云南设立民政厅以保护其路其矿其商埠的要求表示愤慨。他指出,民政乃国政之一,“甲国之政治甲国之民,而施及于甲国领土之范围。断不能以甲国之民与政,置之于乙国之领土,而任其发号施令,以侵夺乙国之主权。此世界之公理,万国共同之原则也”。倘若允许法国在云南设立民政厅,那么云南“内政无一不破坏,政权无一不堕落。吾敢一言以断之,全部主权之丧失,即民政厅之胚胎所由成也”。因此,他大声疾呼:云南各界要坚决拒绝法国在云南境内设立民政厅的要求,“拒之不坚,则成之必速,持之不力,则祸之必来”。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拒绝法国在云南设民政厅呢?蔡锷提出三点主张。第一,要收回法人攫取的路矿权,废除法人强迫云南开放的商埠。他指出,“法人以路矿商埠,将次就绪,彼族之聚处吾滇者,必日多一日,不能不筹设一善后之方法,以为处置之地位,于是而有民政厅之要求”。“在彼之意,民政厅一日不能设,彼人民一日不能保”。因此,“欲杜绝民政厅之隐患,必先灭绝路矿之祸胎,及自行保护商埠为主要”。第二,外国教会不得干涉我国司法,外国教士及其教民在中国犯法均受中国法律制裁。蔡锷指出,外国教会庇护教士和教民,干涉我国司法,攘夺了我国一部分主权,是“树民政厅之先声,为民政厅之导线”。他认为,“就国际法言之,教士一普通私人之性质,非代表国权之法人,是明明无治外法权之可及,不能不受驻在国统治权之所辖”;“至吾国之教民,奉其教非服其法,无论犯民刑之诉讼,均当服从本国之裁判权”。因此,“凡吾国领土之所在,即吾国主权之所及。天主耶稣之教徒,虽布满国中,卒之教民即吾民;断不因彼之教徒,即取得彼之国籍,而即享彼国一切之权利,以抛弃本国最高之主权”。他对“近年来江西、广东及沿江各省,因民教之不洽,往往惹起绝大之纷争,卒之赔款谢罪,以贻国羞”之事件感到愤恨:“此后来日方长,隐患无穷,未知伊于胡底”。因而他认为,要拒绝法人设立民政厅,必先阻止外国教会干涉我国诉讼,主张“法自我立,权自我操。以我之法治我之民,无所谓平民,无所谓教民”。第三,阻止法人在云南设会审堂。蔡锷指出,中外双方派员会审外人与华民互讼事件的会审堂制度,“已大犯侵夺(中国)主权之罪戾。据此以论,视教士攘夺一部之主权而更有进也”。“中国独立之法权,已失其半而不完全”。他认为,会审堂为民政厅之阶梯。“吾滇虽未设立会审之公堂,而商埠既开,外人日趋繁盛。恐亦要求我政府,援上海之例而设之”。为防止法人在云南设立会审堂以为民政厅之基础,蔡锷告诫清政府和滇吏,不得允许法人在云南实行会审堂制度,否则云南就会蹈“上海之会审堂成立于先,满洲之民政厅建立于后”的故辙,“一误再误,无可挽回”。在云南邮政方面,蔡锷指出,法人在云南设邮局,已使云南邮政不完全,交通受障害,剥夺了我国主权,破坏了我国政体。若长此以往,“则国不成其为国矣。”蔡锷感到最伤心的是,“政府断送路矿于外人,人民尚亟亟反对,无不出死力以抗争。而政府断送邮政于外人,未闻有国民之抗议”,“遂演出不可思议之现象。书函之发送,投于中国邮局者少,而投于法国邮局者多”,“于是反客为主,相沿已久,无可挽回”。他认为,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人们的国家意识淡薄,“只知有身家而不知有国家”。接着,蔡锷分别论述了邮政与军事上之利用、邮政与经济上之发展、邮政与财政上之转圜、邮政与行政上之措施、邮政与学术上之交换等五个方面的关系,以帮助人们认识邮政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并呼吁清政府向法使交涉,撤消法国在云南开设的邮政局,“以保持国体而挽回利权”。同时,他还呼吁滇省人民“联合自治团体,力申禁例,无论如何不得与法邮政局交通”。在云南货币方面,蔡锷认识到,自法国占领越南,强迫清政府开放蒙自、思茅、腾冲三个海关,攫取滇越铁路筑权以及开矿权,云南成为以英法为主的帝国主义倾销商品的市场和掠夺原料的基地之后,法币逐渐输入云南,并“已认为正当之举,而无顾忌之忧”,以致“除腾越方面适用英币外,其他各地,皆非中国国定之货币,乃佛兰西实行之法币也”。更有甚者,法币还蔓延到广西的桂林、梧州、南宗、龙州等地。他认为,“以中国之臣民,而奉行外人之货币,则国权顿落,主体变更,已为法律所不许,天理所不容。”为杜绝法币在云南流通,维护国家主权,蔡锷提出三个方面的主张。第一,清政府速与法使交涉订立新约,不准法币输入云南内地,侵犯中国之主权。对于已在云南流通的法币要规定期限,逐步收回。第二,设立银行及制币局,改革本国货币制度,统一银币款式与质量,另铸辅助小币,并通过银行发行纸币,方便流通。第三,设立府、州、县各级商会及调查局,调查、监督货币流通情况,防止商人和滇民擅用法币。在西江警察权方面,蔡锷坚决反对英国攫取西江警察权。在声讨英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的同时,提出了收回西江警察权的主张。他指出,英国在西江拥有警察权,这是英人灭埃及的故技重施。“西江者,实两广之贯也。按国际法,此实国内河流,非国际河流也。今与英人以缉捕权,是举水上警察之行政权以授外人矣。将航路所到之地,皆英国国权所到之地。西江流域之行旅居民,皆为外人管辖鞭挞之下。此一举也实可制两广之死命。他日长江流域,航路所到之地,皆将以此为嚆矢。”他呼吁两广三千余万同胞,“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贵无贱,人人皆能持急激主义”,结成“有秩序、有条理、坚固持久、同生共死之团体”,“挟逼张督,内以抵抗政府,外以抵制英人”,通过与英谈判、自清盗贼、与英绝商等方式,坚决收回西江警察权。蔡《西江警察权问题》在揭露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种种侵略罪行,启蒙国人的国权意识,号召夺回丧失的国权的同时,蔡锷对在帝国主义面前一味退让、丧权辱国的清政府给予了猛烈的抨击。首先,批评清政府不知保护属国,以致法、英帝国主义侵占越南、缅甸并以之为跳板,得寸进尺,侵略中国云南。他指出,云南外交失败的远因是清政府“不知处置保护国”,对英、法国侵占缅甸、越南“熟视若无睹”,“听其割地,听其偿金,不出一兵以声援,不发一言以抗议”,以致其势达红河、河内、海防等处,直接威胁西南边疆的安全。其次,批评清政府卖国求荣的投降主义政策。他认为,云南外交失败的诱因是清政府卑躬屈膝,与英、法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中国的利权“捧而献之乐人”,“遂使列强攘臂相争,危迫以至于此”。他指出,古往今来,“凡卖国贼臣,一遇强邻,则甘心媚外”,“虽为傀儡,终处崇高,虽为奴隶,终得温饱。此傀儡甘为人舞而不辞,奴隶甘为人用而不悔也”。第三,批评清政府丧失主权的所谓开放主义是“开门揖盗”、“引贼入室”。他指出,航路、铁路、矿产、海港、渔林、关税,皆国家之命脉,“而政府慷慨大方,如弃敝屣,如赠桃李,以送外人。只固已位,奚计国亡;只顾己乐,遑计民苦”,这充分表明了清政府“以己为国,不以国为国;以己制民,不以民为民”的反动本质。第四,批评清政府各级官员不学无术、愚昧无知。他指出,中国丧权失利固然与帝国主义列强贪婪成性有关,但清政府的各级官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滇中大吏奏准英、法(在云南)合办之隆兴公司,规定章程约二十四款,犹自以为得计。不知抛弃土地,丧失主权,污辱国体,莫此为甚”。“滇吏以矿产荒废为词,而矿产非荒废,实滇吏之荒唐也”。“滇吏督办滇矿,盘据数十年,忝额窃位,滥耗国款。既无能力以收实效,又负国债难以填偿,遂援外人塞责也”。而清政府对于疆吏失地失权之请,则是“允之无疑,而偶有一抗争之奏议,政府往往迟徊不决,而终归于失败”。面对如此昏庸之政府及官吏,他悲叹道,“物必自腐然后虫生之,人必自伐然后人伐之,其理有毫不容爽者。”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蔡锷在这些文章中比较全面、系统地揭露了列强侵略和破坏中国各种主权以及清政府丧权卖国的事实,阐述挽回国家利权的主张,反映了他强烈的国权意识和坚决维护国权的思想,客观上有助于国人认清帝国主义列强贪婪无道的本质和清政府昏庸无能的现实,对于启发国人的国权意识和推动当时收回利权运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摘自:邓江祁著《护国元勋蔡锷传》第三章“练兵广西”)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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