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查询官网医学护肤|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的17个必读问答

近日,国家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网站发布了17条有关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问答,看完让你的专业知识倍增。
近日,国家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网站发布了17条有关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问答:01、 有哪些常见的香料过敏源? 答:欧盟化妆品指令中规定的26种香料过敏源。包括:戊基肉桂醇,戊基肉桂醛,茴香醇,苯甲醇,苯甲酸苄酯,肉桂酸苄酯,水杨酸苄酯,丁苯基甲基丙醛,肉桂醇,肉桂醛,柠檬醛,香茅醇,香豆素,丁香酚,金合欢醇,香叶醇,己基肉桂醛,羟基香茅醛,羟异己基3-环己烯基甲醛,异丁香酚,苧烯,芳樟醇,2-辛炔酸甲酯,α-异甲基紫罗兰酮,橡苔(EVERNIAPRUNASTRI)提取物,树苔(EVERNIAFURFURACEA)提取物。02、染发类产品需要做哪些染发剂检测?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测规范》中规定了染发类产品需要检测“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目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存在两种染发剂检验方法,即“对苯二胺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申请人应核实申报配方,如配方中使用的染发剂在8种组分以外,32种组分以内的,应选择“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的检验方法。03、防晒类产品需要做哪些防晒剂检测?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测规范》中规定了防晒类产品需要检测“防晒剂”。目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存在多种防晒剂检验方法,申请人在申报防晒类产品时,应核实申报配方,如配方中使用的防晒剂在“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以外,且有明确的防晒剂检验方法的(二氧化钛、氧化锌除外),应加测该项目检测。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加测防晒剂项目的,要求同上。04、染发类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染发剂控制指标如何填报?答:《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染发剂指标都有限量要求,技术要求中填报的限量不得超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由于染发产品多是两剂按比例混合使用,如配方中添加量超过限值的,可以在技术要求控制指标项目下增加使用时的混合比例。05、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06、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第75项怎么理解?答:氧化型、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的染发剂(发用着色剂),必须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7)中的组分。第75项特指“五倍子(GALLARHOIS)提取物”。07、使用于腋下的香体露/喷雾是否应该按除臭类产品申报?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除臭产品定义,如宣称使用部位为腋下,使用目的是消除不良气味的这类产品属于除臭产品,应当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08、进口产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首次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09、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有何要求?答:应如实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并明确产品的具体使用部位,不得以“用于所需部位”等模糊用语进行表述。10、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部分,在中文标签中已有显示,是否还需要翻译?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所有外文都应翻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因此,产品外包装配方成分仍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中文翻译中完整翻译。11、外包装中的香料过敏源类物质如何标注?答:化妆品产品中常会添加香精或植物油用于调香。部分香精及植物油类原料,可能会含有过敏源物质,一些国家(如欧盟)会要求生产企业,将超过一定含量的过敏源在标签中标注,起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中文标签,同样有如此要求,即在注意事项部分,标注“本品/**原料含有**”的警示用语,不得将此类成分标注在全成分标识中,除非在配方中单独添加了此成分。12、对原料“非那西丁”有哪些要求?答:非那西丁常用于染发类产品。近年来,非那西丁的安全性受到关注,并被列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致癌物清单——I类致癌物清单。虽然该原料暂未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表,但申请人使用该原料时,需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在申报产品时一并提交相关评价资料。13、气体类推进剂申报化妆品新原料时,毒理学试验有什么要求?答:气体类原料申报化妆品新原料作为推进剂使用时,一般要求提供以下几项毒理试验资料:(1)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3)亚慢性经呼吸道毒性试验;(4)遗传毒性(合适的暴露途径下)。14、申报染眉产品有什么特殊要求?答:染眉产品中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染发产品准用染发剂,并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本产品只能暂时改变眉毛颜色”。15、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16、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如实且完整地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17、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来源: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关于举办首届\"国民健康美容\"公益主题传播活动的通知往期精选1、资讯| 国民健康美容网举行挂牌仪式2、新闻| 国民健康美容网正式上线,聚焦新时代医美产业发展3、政策|重温马晓伟同志在第一届中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4、观点|万亿医美产业指日可待,未来的路且行且珍惜!5、医美机构TOP10|中国医美品牌公众号影响力6月榜6、曝光|涉嫌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培训信息和医疗广告单位、网站一览表7、国家药监局|27批次面膜不合格,森田、美丽习惯在列更多内容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国民健康美容网(www.cnhealthbeauty.cn)引导国民健康美容免责声明:本公众号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后台留言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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