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class tag法律的历史哲学

历史对法学家的重要性,类似于地壳对于地理学家的重要性;法律的学习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的学习;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找到现行法的历史根据。诸如此类的话,充斥着19世纪后半期欧美法学家的著作。在法学家眼中,法律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
原标题:法律的历史哲学历史对法学家的重要性,类似于地壳对于地理学家的重要性;法律的学习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的学习;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要找到现行法的历史根据。诸如此类的话,充斥着19世纪后半期欧美法学家的著作。在法学家眼中,法律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是法律根基的部分。完全没有历史感的法学家是不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的渊源,这也意味着,法律的历史是法学家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只是不同的学者对历史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就涉及不同法学家的不同历史方法论。法律史的发展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还是凭借外在的压力?历史是一种不可侵犯且制约我们今天生活的神圣之物呢,还是以实用主义的方式把过去当作是为今天所用的工具?法律的历史具有客观性,还是带有法律史学家的个人偏见?法律的历史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还是历史事件前后相继的偶然呈现?▲萨维尼(1779-1861)萨维尼研究历史,研究罗马法,他认为法国虽然制定了民法典,但是并不值得德国人去学习,因为一个国家搬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是不会成功的。一个法律要具有生命力,必须要与这个民族的特性相一致。法律并不是自然法学者,比如霍布斯和卢梭所讲的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如同一个国家的语言一样,是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一个民族的法律融合在它的民族性格之中。因此,参照一个外国的法律为本国制定法律,立法肯定是不会成功。法律只能从自己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个性当中,慢慢去发展演化,而不是贸然的制定一个法律来破坏原有的民族精神。这就是历史法学所谓的法律民族精神说。萨维尼并不否认德国法继受罗马法的历史事实。但是,在他看来,这种继受并不是外在的强加,而是内在的吸收。在这个内在吸收的过程中,法官和法学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说,历史发展到某个时期,法学家和法官就代表了这个民族的精神。通过法官和法学家这些社会精英卓有成效的工作,罗马法精神渗透到了德国人的民族精神之中。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声音,与法律内在发展观对立的看法是:“法律为本民族历史自发而生”是一种罕见的例外;而一个民族移植另外一个民族的法律,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般现象。美国建国的时候,采用法国法还是英国法,建国者们是存在着争议的;日本明治维新的时候,采取法国法还是德国法,官方也存在着分歧;中国在清末的时候,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最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法律,中华法系的传统发生了中断。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使其成为西方法律的正宗来源;拿破仑的侵略以及法国和德国的殖民活动,导致了大陆法系的形成;美国独立后采用了英国的法律,并随着英国和美国的殖民活动,导致了英美法系的形成。自尼采以来,对历史的态度有着截然对立的两种看法。第一,里程碑式的历史。历史的研究目的是还原历史,历史的表达是编年史。历史制约着今天的生活,历史神圣而不容丝毫的改变,“让死者埋葬生者”。在法律史上,布莱克斯通对安格鲁萨克森时代的习惯法复活,萨维尼对罗马法的崇拜,都是这样的历史研究。第二,修辞术的历史。历史与现实只有某种相似性,历史不具有规范性,它只是有用数据的一个潜在来源。选择性地挑选和忘却历史,才能够更好地面对未来。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歪曲历史来服务于人生。历史可以是一种虚构,也可以是一种重建,不管是哪种情形,历史都可以给人以力量,可以把我们从往昔的死亡中解放出来。霍姆斯对普通法的解读,德沃金对法律原则的阐释,都带有这样历史主义的印记。对于前者,历史成了发展的包袱,对于后者,历史成了发展的工具。传统上讲,历史在从事“记录”过去的重大遗迹,把它们转化为“文献”,在今天,历史将文献转变成重大的遗迹。传统的历史学家治史的最高境界是“客观、中立和连贯一致”,但这永远是历史学家的一厢情愿。曾经发生的事件可能是客观的,但是留给后人的历史文献则带有记录人的主观偏好,这样,历史究竟是真实的,还是主观的,就成为了历史学家永恒的争论话题。美国20世纪50年代黑人运动兴起的时候,黑人针对“种族隔离”不平等提起了宪法诉讼。法官并没有可以遵循的先例,只好追溯历史。但历史的答案并不利于黑人,因为美国在通过关于“法律平等”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时候,许多州政府同时批准了专门而独立的白人公立小学。这就意味着,从立法者本意上的历史考察,隔离并不违反平等。这样的历史在黑人历史学家们看来,是一种歪曲的历史,因为那段历史是由白人写的。按照那样的历史,美国法律史就是白人对黑人的压迫史。这属于被漠视或者被篡改了的历史。▲本文作者徐爱国从尼采之后,“因果律”和“必然性”理论遭到了批判,历史并非连续性的,历史并非整体性的,历史并非预告着未来。在尼采看来,“因果关系,这一规律乃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习惯,它被笃信到如此程度,以致不信奉它就有灭种之灾”,“某些现象的不变先后次序并不证明‘规律’,而是证明两种或多种力之间的权力比例”。他对传统的历史观的评论是,“文化的全部历史就是放弃对偶然、不确、突然的恐惧心理。什么叫文化,就是学习算术,学习因果思维,学习掌握特权,学习信仰必然性”。他批评道,“现象既不是原因造成的结果,也不是产生结果的原因”,“要解释因果性,这乃是幻想”,“科学架空了物的内容的因果关系概念,只保留了物的比喻公式”,在尼采看来,传统的历史观中的因果律只是人们心理的一种推断,“每件事都有一系列原因呈现于我们面前,于是我们就推断,这个先发生,那个接踵而至,然而却无所领悟”,因果只是事件的前后相继,尼采把它看作一个运动,这个运动并无规律可寻,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各种“力”按照其力量比例导致的结果,最后归结为“权力意志”。他说,“视因果为连续,而不要依照我们本性把它们视为随意肢解的片段;视发生之事为一种流。倘若一种智力能做到这点,它便会将因果概念抛却,将一切条件否定”。为此,尼采反对必然性,反对因果力,同时也反对人类的进化,“人类没有进步,它甚至从来没有存在过”,“没有任何秩序、逻辑、联系和约束力”。按照这个思路,尼采的历史与谱系理论,在福柯那里变成了“知识考古学”。在美国法律史学家那里,原旨主义的传统历史被虐称为“法律办公室的历史”,自由主义者的历史转变成了有创造力的“律师的历史”。【本文为《法史随想》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一书的“代跋”】《法史随想》徐爱国著商务印书馆2012年11月出版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下设哲社、文史、政法和经管四个编辑室及威科项目组,主要承担文史哲及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著作的编辑出版工作。出版物包括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华当代学术辑要》、“大师文集”等为代表的多种学术译介和学术原创著作。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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