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不过关,一批三甲医院被罚了!_吉林省_警告_第一医院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又有医院被罚了。 作者|赵小桦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近日,长春市卫健委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2月27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又有医院被罚了。

作者|赵小桦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近日,长春市卫健委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2月27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当地卫健委予以警告、罚款5.3万元。

据了解,吉林省人民医院是一家省属大三甲医院。根据医院官网,该院始建于1946年12月,时称吉林省省立医院,几经更名,1996年6月更名为吉林省人民医院,现为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总占地面积5.9万余平方米,编制床位1698张,拥有急诊医学科、临床护理两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这已经不是吉林省人民医院首次因医疗质量管理不过关而被处罚。据长春市卫健委网站披露,2021年4月、2022年10月,吉林省人民医院就曾因为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继被当地卫健委警告、罚款10000元。

“前车之覆”,本应是“后车之鉴”,但从吉林省人民医院连续三年“踩坑”的经历看,行政处罚所形成的震慑、教训可能很有限。

医疗质量管理不过关,一批三甲医院被罚!

实际上,吉林省人民医院既非第一个,也非唯一一个因医疗质量管理漏洞频繁领“罚单”的三甲医院。

同样是在吉林省,看医界通过查询发现,2021年以来,包括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等在内的多家三甲医院,都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掉过坑”,有的还不止一次。

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为例,据长春市卫健委官网披露,2021年2月、9月,2022年12月,2023年2月,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就先后多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被当地卫健委警告、罚款上万元。

其中,2月13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等,被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不仅如此,今年1月份,一个月内,该院相继有8名人员收到了当地卫健委的“罚单”,且均与病历书写相关。

据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又名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始建于1949年,为一家大型综合三级甲等医院,床位5900余张。系国家卫健委委属委管、教育部直属高校附属医院。

不止是吉林,放眼全国,因医疗质量管理不规范受罚的三甲医院并不在少数。

“信用中国(山东日照)”官网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月15日,日照市中医医院便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被当地卫健委警告并罚款30000元。

2月14日,江苏南京明基医院也因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一家社会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院占地600亩,一期占地200亩,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500床。年度门、急诊总量逾百万人次,现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

2月7日,“信用中国(湖南)”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杨某某、侯某某被发现在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违反了相关规定,医院也因此受到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质量管理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公私医疗机构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时代,如何更好地、持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成了摆在医疗机构及其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据了解,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2月2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其中明确组建全国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

医疗质量安全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医院的立身发展。201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该《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指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复制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则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同时指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等,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医师合理用药方面,也提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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