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之少年元帅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八:钻研公法

蔡锷(1882-1916) 蔡锷在《清议报》工作期间完成的另一部著作是《国际公法志》。 国际法于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门洞开和“西风东渐”,开始传播到中国。1839年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战争中,意识到
原标题: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八:钻研公法蔡锷(1882-1916)蔡锷在《清议报》工作期间完成的另一部著作是《国际公法志》。国际法于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门洞开和“西风东渐”,开始传播到中国。1839年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战争中,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从瑞士法学家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和国家主权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1864年,经历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多次军事交锋和艰苦谈判,详务派首领奕訢逐渐意识到西方国家处理对外事务所依循的国际法的重要性,于是奏请清政府出版了由美国传教士丁题良翻译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一书,并改名为《万国公法》,分发给各省地方官员及各通商口岸官员使用。该书共四卷,对国际法的源流、国家主权、平时法、战时法等做了较详细的阐述,系统地介绍了西方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这是西方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中国的标志。1865年,丁韪良主持同文馆事务后,仍致力于西方国际法著作的译介工作。1876年,他将德国人马尔顿专门论述公使领事问题的著作《外交指南》译成中文,取名为《星轺指掌》;1878年,他将美国法学家吴尔玺的《国际法导论》译成中文,取名为《公法便览》;1880年,他又将德国法学家伯伦知理的《文明国家的近代国际法》译成中文,取名为《公法会通》。之后,他又陆续翻译了《陆地战例》(1883年)、《公法千章》(1899年)、《公法新编》(1902年)等西方国际法著作,对于国际法知识在晚清中国的传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此,国际法逐渐被中国有识之士所重视。郭嵩焘、曾纪泽对于国际法作过有利的评论,并在其向清政府提出建议时提到它。早期维新派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陈虬都曾重视并论及国际法。丁韪良等人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与此同时,清政府一些开明官员以国际法为指导,在与西方列强的交涉中,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利益。1839年,林则徐在广东主持禁烟时,曾根据《各国律例》的有关条文,在处理“林维喜事件”中作了初步实践。1864年,恭亲王奕訢运用美国传教士丁题良所译《万国公法》一书中的若干条文,成功地迫使普鲁士公使释放了一艘被扣留在中国领水的丹麦船只。1878年,郭嵩焘灵活地运用国际公法,据理抗争,锲而不舍,最终迫使英国政府对镇江夏船案作出公平处理。1881年,曾纪泽运用国际公法的原则,通过谈判,迫使沙俄改订《中俄伊犁条约》,为中国收回了一部分丧失的权益。可见,尽管国际公法因列强用来殖民扩张而带有强权性质,但在弱国无外交的近代世界格局之下,国际公法中的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仍不失弱小民族用来维权的武器。戊戌变法运动期间,国际法得到了湖南维新人士的重视。1898年4月,湖南善化(今长沙市)人毕永年在长沙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公法学会”,号召国人讲求国际法学,以收回中国自主之权。在时务学堂求学期间,万国公法被列为学堂课程之一,蔡锷因此初步接触到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加之此时毕永年等人在长沙创办了公法学会,鼓吹中国“将来自强之本”的国际公法,而唐才常的《公法学会叙》又发表在时务学堂学生必读的、被康有为誉为“全国最好的维新报纸”——《湘报》上,这就更加引起了正在寻求救亡图存之道的蔡锷对国际公法的重视。到日本留学后,蔡锷在学习西方近代政治理论的同时,对国际法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编译了一本《国际公法志》,于1902年8月由梁启超所办之上海广智出版社出版,署名形式为:“邵阳蔡锷编译”。但从全书的内容看,除了介绍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则之外,书中还有作者选取的中外案例以及作者的论述、评论等,此外,《新民丛报》在推介此书的广告中说:“此书编者久留学日本,参取公法学专门名家之著述数十种,篡成此书。”由此可见,《国际公法志》并不是一部单纯的翻译作品,而是蔡锷根据当时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则编写的一部国际公法著作。蔡锷:《国际公法志》蔡锷的《国际公法志》虽于1902年8月出版,但从书中谈到签订于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条约》时,用的是“今岁之《北京条约》”可知,该书应写于1901年下半年。书稿完成后,蔡锷将之交好友赵必振审读并请其作序。赵必振在此书的“序”中,回顾了国际法传入中国的历史,回忆了毕永年、唐才常当年创办公法学会的宗旨,并指出蔡锷编译《国际公法志》是“步唐先生之芳轨”。赵必振所言不虚,因为在这部著作的“总论”的“论国际公法渊源”一节中,蔡锷特别指出,除了来源于国际上之习惯、条约、法令和判例外,国际公法还来源于历史和公论。他说:“国际公法之渊源于历史者。飞利莫耶曰:历史罗列国民之贤否,而示其愚钝,可以风,可以惩,可以劝,使后世知所畏惧,有益于世,诚非浅鲜。国际公法上之历史,其益于国际上亦岂可以以尺寸计耶!国际公法之渊源于公论者。孔于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公论所在,天下莫不韪之。”显然,蔡锷编译《国际公法志》,就是希望借此像《春秋》一样,使“乱臣贼子惧”,使“天下莫不韪之”,以致“有益于世”。蔡锷的《国际公法志》,据广告说,“分为平时国际法、战时国际法之两部,此编则其平时部也。”从此书目录上看,也有上、下两卷,但我们今天仅见到上卷,下卷尚未见到,是否编辑或出版不得而知。从上卷看,包括“总论”和“平时国际公法”两部分。“总论”分5节,论述了国际公法历史、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别以及国际私法等问题;“平时国际公法”为该卷主体部分,共有“邦国独立权及相互保持之责”、“处置国财国产法”、“管辖邦国之权利及其义务”、“外交上之礼仪”和“邦国互市之权利及其义务”等5章,重点介绍了平时国际法中国际间的基本法则和交涉法则,而平时国际法的第三个重要部分——国际间争议解决法则的内容则鲜有涉及。《新民丛报》推介蔡锷《国际公法志》的广告1.关于自主权。蔡锷指出:“世界万国,或主或奴,或君或藩,或拥广大之土地而为人所蹂踏,或负众多之人民而为他族所抑屈,一言以蔽之,曰,有权与无权而已,权能自主与否而已。所谓自主权者,不受他国干涉之谓,内足以统辖一切政务,外足以捍卫邻邦,或定政体,或开富源,或垦新地,或拓版图,或扩张海陆军备,或与他邦交定条约,或处分外人,纵横驰骋,靡不如志,其故维何,皆职此自主权而已。失此权则不得为独立国。”但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自主权,“虽曰天然不可侵犯之大权,亦不能任意以逞”。第一,“不得以伸己国自主权之故,而侵及他国之自主权”;第二,“不得越条约之限制”。这就是说,一个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但也不得干涉他国的自主权和不受国际条约的限制。2.关于自卫权。蔡锷认为,“国土不能自保,国产不能自卫,国民之生命财货无力以捍护之,若是而能立国者,未之有也。”因此,他指出:一个国家要“立国于世,须常蓄国力以御侮,退可以守,进可以战,此国家莫大之义务也。由是观之,邦国不仅宜善结尤邦,友不得不扩充陆海军备,以严国防。即使国力孱弱,亦必与他国结防守同盟之约耳。是等举动,皆出于自卫之心。除紊乱与国之静谧以外,不论何国,皆不得妄起异议”。3.关于干涉权。蔡锷一方面认为,一个国家有不受他国之干涉而得以处理内外一切政务的权利,国家之间有互尊其主权之义务,但另一方面也认为,在义务与权力相冲突、义利难以并立之时,只要理由充足,也有不得不舍此而取彼,为伸己国之权利而进行干涉,侵他国自主权的情况。蔡锷列出了以下四种有理的干涉情形:一是为维护自卫权而进行干涉。当甲国的行为危及乙国的国权,“至不得不与之抗”之时,乙国则可以自卫的名义起而加以干涉,以维护国家之间的所谓“均势”。二是为抵抗他国不义而进行干涉,即“干涉无理之干涉”。这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如果一国冒天下不韪而故犯国际公法至关系重大,其他国家“则可与他国连(联)合以抑止之,或挺身独出以威吓之,务使其归于不成而后已”;如果一国滥恃威力而干涉他国内政,侵他国之自主权,第三国也可进行干涉,使被干涉之国恢复其自主权;如果一国君主残暴不仁,导致内乱蜂起、互相杀戮、民不聊生,他国为抑暴救弱、保全人道,可进行干涉。但这种情况需严格界限,以防强国假借名义,干涉他国内政。三是为践约而进行干涉。如果甲国与乙国订有条约,由甲国保持乙国之王室或其政体,而第三国侵击乙国,则甲国有权执条约而进行干涉,以保全乙国不受侵犯。四是出于友谊和维护公义而进行干涉。若一国有内乱,其政府和其叛党皆求他国进行干涉,则“他国亦可应之”。这虽然有悖于国际公法中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但由于世界尚未达文明之域,发生这种情况“亦无怪焉已”。面对以上错综复杂的有理干涉,如何判断?蔡锷又总结了三条原则:“一、干涉他国之内政或干涉他国外交上之政略,皆系侵人国家之独立权,然执二者以相比较,则前者较重,后者较轻。故干涉他国之内政,必须持莫大之理由。二、诸强联合而干涉,则较一国独行之干涉为公正不偏……。三、二三邦国一时同盟,各为私私而干涉他邦者有之。当是时,则迥非第二条之比矣。故其干涉之理由,亦须执之有故,言之有理。”4.关于平等权。蔡锷认为,世界上一切独立之国,“不问大小强弱,皆共立同等之地位,共享同等之权利,共负同等之义务”,“国际法内之权利,大国所能有之者,小国亦得而有之;小国之所无者,大国亦无之也。是殆一国以内之人民,不问贫富贵贱,皆不跳出国家法律之范围以外耳。谓视国之强弱而定其权利义务之多寡,宁有是理乎?”5.关于管辖权。蔡锷认为,一个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物有权行使管辖。他指出:“凡独立国,有制定宪法、民法、商法、刑法之权,有使其臣民遵奉国法之权,即其臣民族居他国,然国民之义务不可废也”,“邦国于领内所有人民及种种事业,皆有监督而节制之之权。不仅本国人民已也,即他国人民与夫所为之事业,亦莫不有监督而节制之之权焉。施行该权之期限,以外国人民入领内之始,出领内之日终此权也。苟系独立国,则必能系有之”。但同时,他也认识到,由于受国际法的限制,一个国家对于境内的外国人,虽有管辖之权,但与对本国人民的管辖有所不同,还须尊重他国对其人民的管辖权。这是因为一个国家不可能以本国人民所享之特别权悉与外国人,这样一来,外国人也就不必尽本国人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也就不能象管辖本国人那样去管辖外国人。如果外国人在境内“紊其风俗、防(妨)其秩序,则断然拒绝之,使不入境或入境而命其却走可也”。6.关于财产处置权。蔡锷认为,“邦国财产,以正得之,则可以正守之,其利益有享用之权,其挥使有自由之权,亦如私人之有私产无异也”。他还指出,国家财产包括土地和非土地两种。其中土地分为国家领内的土地及其河湖、沿海水带及海峡江湾、沿海之岛屿洲渚等三类,非土地财产即建筑物船舶等。一个主权国家对于这些财产可任意处分,但若要割让土地给他国,则须经人民同意,以“上足以制君主之专横,下足抑卖国贼之奸猾”。7.关于决定互市权。蔡锷认为,“邦国闭关自守,谢绝万国之交通,此邦国应有之权利。”因为一个国家有独立自主之权,自可窥己国之利害得失而定国是,可设相当之限制,杜外人之侵进,以为保护本国利益,例如设移住规则限制外人登陆,严关税章程防遏商品输入,等等。所以,一个国家与他国互市与否是其自主权的体现,他国不得进行干涉,强迫与其互市交通。为此,他对欧美列强用武力强迫中国开放商埠的行为提出批评。但蔡锷又认为:“实际上观之,方今遵奉公法之诸国,其利害得失之相关联颇为繁密,故交谊万难一刀两断。虽可稍设限制以伸缩交通之范围,然不得纯然以拒绝交通之权,而行绝市之实也。是以邦国除战时以外,毕竟无绝市之时。苟忽然出闭关绝市之举,不顾侵害他国已得之权利,则是违背公法而已矣。”8.关于治外法权。蔡锷指出,“在古昔之使臣,其所享之特权,广漠无际,有审问从者之权。使署乘车之内,罪人既逃入其中,则地方官吏不得而逮捕之,此其最著者也。且有时使臣之权力,不但可施行于使署以内,即使署之外亦往往施及之。故常养兵蓄卒,以为保护特权之用,偶有侵犯之者,直惩办之不遗余地。甚至有主张使臣所负之债,可不必偿而却之者。……迨世运日趋文明,种种特权渐至缩小。”那么,驻外使臣及其家属、随从等在驻在国有哪些特权呢?蔡锷认为主要有以下六条:“一、不受刑事上之管辖权。二、不受民事上之管辖权。三、使臣家属及随员之特权。四、使署之特权。五、使臣所有品之特权。六、使臣于第三国可受之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介绍以上国际公法基本法则的同时,蔡锷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对西方列强侵犯东方各国主权的荒谬之举进行了抨击。他强烈抗议西方列强借口宗教问题,侵犯东方各国主权:“欧西诸国,因宗教而干涉人国之事,层见叠出。……宗教干涉,多施之于弱国及稍野蛮之国,如土耳其,如中国,教案叠见,而干涉随之以至,终至赔款、割地而后已。然欧美诸人民,以宗教心之深重,多谓宗教干涉为非常之义举,既惩罚过当,亦无有讶之者。吁!不可不谓妄也。”他强烈谴责西方列强以所谓“异教”、“野蛮”为由任意侵略他国:“野蛮居住之所,或无主之大陆,他国入而据之,是为占领地。在昔欧洲诸国,不问其为文野,苟奉异教,即占领之,当时视为公理。……今日之国际法决不至允其若是之放恣矣。世界中可占领之地,唯野蛮居住之土,苟略存开化气象,虽奉异教,不得任意肆其野心也。”他坚决反对西方列强以损害东方各国利益为目的的“强迫交通”政策:“昔中国与日本等国坚执锁国政略,不与泰西诸国互市。其时强迫交通之问题,嚣起于欧美诸国之间。当日公法家之言曰:邦国苟闭关绝市,则该国已于国际法管辖以外,自不得受国际法之保护云云,是暗以强迫交通为是者也。而政治家中亦多抱是意,欧美诸国,遂致有率兵要盟之举焉。自今日观之,其结果之善否,姑置勿论,然其说之不当,所为之非义,不待识者而知其然矣。”他反对西方列强以宗教信仰作为加入国际公法团体的条件,认为其“惟以奉行耶稣教与否为标准则太僻矣”。与此同时,蔡锷还注意从国际法的角度,表达了对受列强侵略的东方各国人民奋起抗争,维护国家主权的希望。例如,在解释“历年地”的概念时,蔡锷举例说,波兰是“百五十年前轰轰烈烈之独立国,自二千三百二十三年(此为孔子降生以后之年,实为公元1772年——引者)以后,俄、普、奥三国合力瓜分之三次而国命永逝。三国吞并其土地,鱼肉其人民,不义之甚,无过于此矣。然而三国零分碎裂波兰以后,当时虽稍有微言,迨年淹日久,列国均无唱异议者,是确认三国之领有权无疑矣。虽然,如此上所述之权利,惟对于与国则有效,对于亡国之人民,则绝不然也。亡国人民叱咤奋起,举义复仇,以图恢复国土之举可耳,非尚所谓须认其历年久之权利也。”在这里,蔡锷希望受列强侵略的东方各国人民举义复仇,恢复自己的政治主权和领土主权。又如,在论及国境问题时,蔡锷有感于“中国则以国境而致争议失地之事尤多”的情况,详细介绍了国际法有关确定国界的原则,表达了希望中国按照国际法原则合理确定国界,以维护领土主权的愿望。再如,在论及旅东西人的特权时,蔡锷说:“泰西人民之旅居东方诸国者,概不受旅居国之审判权,此据条约而得之特权也。是等人民即身居异国,尚得优游于本国法律之下,盖亦有由来矣。东方诸国之法律习惯与西方绝殊,刑事之宽酷,判若天渊,故不欲以其人民之生命财产浪委诸东方诸国之下也。然东方诸国,苟能日新月异,一切法律习惯,皆可与泰西各国共臻盛轨,则前此所谓一种奇特之权利,西人可不获永享之矣。”蔡锷借此希望东方诸国进行刑法改革,以抵抗列强以治外法权侵犯其司法主权。需要指出的是,近代国际法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初期,由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国际法中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因而也形成了一些进步的原则和规则,如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不可违反原则、公海自由原则以及禁止贩卖奴隶规则等。但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法中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已名存实亡。为了适应帝国主义强权政治的需要,国际法中逐步确立了一些适应帝国主义列强对外侵略和掠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如所谓的合法干涉、势力范围、和平封锁、领事裁判制度、不平等条约制度等。这些反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成了帝国主义列强任意侵略弱小国家的“合法”依据。而且,当时整个国际法体系以及它的原则和规则,被认为主要只适用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这些西方国家被称为“文明”或“基督教”国家,而中国则不被认为是“文明”国家。因此,清朝对外关系所适用的规则主要是不平等条约制度。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蔡锷的国际法思想也因此受到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在论述国家自卫权时,蔡锷接受了当时国际法中所谓的“国家自主权不得越条约之限制”的观点,认为条约一经签订,不论平等与否,签约国都有遵守的义务,甚至认为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北京条约》,是“国家之独立权,不过仅受一时之限制而已”。又如,在论及国家自卫权时,蔡锷接受了当时的观点,也认为1807年英国为抵抗法国入侵,以自卫为名,强行夺取丹麦舰队和1838年英国因美国“加罗林”号船向英国殖民地加拿大的叛军运送武器弹药,而派军队越过美国国境将该船焚毁的行为均为出于自卫的需要。总的看来,在列强入侵的背景下,蔡锷积极研习和介绍国际公法,目的是希图以国际公法作为保全中国利益,克服外交困境,挽救国家危机的手段,这反映了他努力探求救国图存途径的爱国思想。(摘自:邓江祁著《护国元勋蔡锷传》第二章“留学日本”)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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